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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地检察机关布局廉政风险点防控
来源:人民日报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8日作者:

     对检察机关重点部门、重点人员,如何采取有力、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自身腐败?对诉讼、监督等环节暴露出的腐败苗头,如何及时纠正?12月15日,全国检察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座谈会在湖南长沙举行。这两个问题是会议讨论的热点,也是两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努力突破的瓶颈。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在会上强调,全国检察机关要以促进检察人员廉洁从检为目标,着力解决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自身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建设被提到更高位置。

 

风险点分级,


 

方便当事人监督检察官办案


  12月20日,在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大厅,大屏幕滚动显示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局等岗位职责风险分级表。在公诉岗位风险中,对检察人员在审查案件时,因私情加重或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故意增加或减少犯罪嫌疑人的罪状,导致不能客观公正执法的,检察官贪腐风险被定为一级风险。

  “这样的风险提示,让每个来检察院的当事人家属和办案律师一抬头就能看到。一旦检察官办案有漏洞,当事人家属及律师对照风险提示分级表逐条查询,再找到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申诉、举报,都比以前容易。”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蒋智勇说。

  在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风险点等级评估及防控措施一览表中,“增减罪状”、“不起诉”、“从轻从重或者减轻加重情节的认定”等办案环节均被列为“腐败一级风险”。而这些办案环节个个都是检察官一旦徇私枉法必然导致一方当事人权利严重受损的关节点。记者看到,在一览表中仅公诉阶段风险点就设置了11个。

  “让每名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被害人清楚检察官可能犯错、枉法的薄弱环节在哪里,是设置防控检务腐败风险点的初衷之一。”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绍纯介绍,公诉担当着检察院控告犯罪嫌疑人职能,是检察院的拳头部门。但由于公诉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律师和被害人家属接触都不少,公诉处也是容易出问题的部门。

  相关法律专家分析,公诉检察官手握大权,公诉环节成为腐败容易滋生的薄弱环节。仅以“不起诉”为例,如果办案检察官对本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撰写汇报中隐瞒情况,做出存疑不起诉判断,如果没有相应的防范机制对其纠错,案件很可能朝着不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的路上走。这类徇私办案虽然手段隐蔽但危害巨大:一是本该追究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脱了法律惩处;二是被害人以及家属正当权益受损,冤情得不到伸张。司法不公由此产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说:“要认真查找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在行使职权、制度机制、思想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对查找出的廉政风险点评定风险等级,实行风险等级管理。”

  律师郝劲松认为,检察官的腐败风险点分级,并向当事人及其律师公开,由于当事人和律师事先注意到哪些步骤检察官可能存在腐败风险,对检察官一旦不公正司法,当事人的控告检举都将更加有力。而纪检监察部门一旦启动调查程序,枉法办案检察官将被及时发现并追究责任。

  近两年来,在北京、黑龙江、山东、重庆、河北等地的检察系统中,设立廉政风险点并对风险点评级已成为检察机关有力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一个引擎,在廉政风险防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针对风险点落实防控,


 

实现执法办案环节阳光操作


  两年来,建立防范机制、针对每个风险点明确标识防控措施,已成为我国各地检察院自查自纠、防控腐败的重头戏。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推行执法办案网络监管平台,实现了办案程序网上流转。“网络软件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办案检察官的工作职权、责任、时限,对违反程序的操作,系统自动拒不执行,这样一来,案件就无法向下一个环节流转。”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介绍,通过监管平台,纪检监察部门实现了对案件的即时督察,纪检监察人员可以随时进入业务动态管理系统,对以往需要定期检查的如经过初查不予立案、转出或撤销案件的自侦案件,以及做不捕、不诉、无罪判决等刑事案件,通过查看对办案时限等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督察。“纪检监察人员还可以将督察情况在各院局域网上通报,这可以及时纠正和解决办案程序上的错误。”

  纪检部门针对每个风险点明确标识防控措施的做法,及时堵住了办案可能出现的漏洞。以公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情节的认定”一环为例,长沙市检对外公布的风险点等级评估及防控措施一览表明确标明:对这一风险点的防控要做到审结报告要提交公诉处进行集体研究,其后要提交检委会研究集体决定。

  对办案检察官进行办案全程记录,一旦渎职、受贿,围绕腐败风险点,防控措施将一一启动,不规范办案甚至枉法办案将及时被发现并惩处。

 

办案流程监控,


 

与办案检察官考核挂钩


  中央纪委驻高检院纪检组组长莫文秀在座谈会上强调,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全面构建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完善问责机制和违反制度的惩戒性规定。

  “职务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变更强制措施成了最大愿望,也是办案中职务犯罪嫌疑人家属请托检察官较多的一项。”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检察官熊焰说:“一旦启动廉政风险点防控,案前纪检监察人员就已经介入,一旦办案检察官未能严格执法,不合规办案行为将被立即制止。”个人考评与纪检部门掌握的个人档案挂钩成为防范检察官犯错的最有力措施。蒋智勇说:“现在惩罚检察官不规范执法可谓严厉,从处长诫勉提示、副检察长诫勉督导、主管检察长诫勉纠错,每项纠错都将对检察官个人职业发展影响重大。”

  有力监控办案流程,网络化管理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网上监督检查案件161件,发现问题6件,并给出纠正。该院案件管理系统和执法廉政档案的网上链接,通过考核的案件自动流转到执法档案,办案检察官发布的个人办案行为经过领导审核后,自动转入执法文档。办案人从事的所有办案活动和在案件中的发挥作用都可以在执法档案中查询。通过执法档案,纪检部门可以审查每个办案检察官的办案纪实,还可以查询检察官所办的全部案件和在每起案件中从事的具体工作。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风险点等级评估及防控措施一览表为公诉阶段设置的11个风险点后都有风险评估等级和详尽的防范措施。

  检察官熊焰发现,由于有了与风险点挂钩的惩戒制度,拿不准的问题她会尽可能多的去请示。对工作纪律执行起来会格外留心。“比如,取证时不允许在取证单位吃饭这一条执行起来不敢马虎。”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主任任建明说:“风险点与惩戒挂钩,检察官的责权就会更加明确,面临诱惑、接到请托时就会认真想想职业风险,检察官的履职也会更加规范、勤勉,检察官自律意识会相应提升。”

  两年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建立了人民监督员和廉政监督员制度,将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等三类案件、该立案不立案或立案不当、违法搜查扣押等交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2010年以来,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实现了全院检察官零投诉、零违纪、零错案。